(2013)金义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方某乙刚、方某甲与方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乙刚,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728号原告:方某乙刚。委托代理人:黄侃侃,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黎明,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某甲。委托代理人:方某乙刚,男,系方某甲的哥哥。被告: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乙刚、方某甲与被告方某乙关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乙刚、方某甲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乙刚、方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乙刚、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某乙刚、方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吴晓宁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