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史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史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鹤壁市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培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史志强,男,现年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史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新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武文英代理审判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王秀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阮晨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