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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武文英与井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英,井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华法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武文英,女,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华县财政局财税监督干部。被执行人井晨华,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干部,住华县杏林镇龙山行政村东村组。申请人武文英依据生效的(2012)华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井晨华给付申请人武文英借款270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已划拨12000元,申请执行人共实现债权25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致该案在短期内暂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15000元债权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立案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以对该案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宽良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弥继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红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