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黎某甲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甲,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何爱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话收单等方式,接受李某某、黎某乙、黎某丙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154000元,其中接受李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款140000元,接受黎某乙“地下六合彩”投注款8000元,接受黎某丙“地下六合彩”投注款6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黎某甲退还了“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共计35080元,其中退还李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款30000元,退还黎某乙“地下六合彩”投注款2080元,退还黎某丙“地下六合彩”投注款3000元。实际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款118920元。被告人黎某甲将收受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报给其上线,从中赚取9%的手续费。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黎某甲本人犯有肺结核病,其儿子黎某丁系脑瘫,属一级残疾。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黎某乙、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被告人黎某甲的病历证明及其儿子黎某丁的残疾证等相关材料;被告人黎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材料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黎某甲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以及家庭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黎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黎某甲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执行。罚金已缴纳二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徐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龙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