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亮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望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余四庆,局长。被执行人:刘亮权,男,1974年生,住望江县。申请执行人望江县卫生局因被执行人刘亮权不履行望卫医罚字(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江县卫生局申请执行的由其于2013年7月5日所作的望卫医罚字(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彤代理审判员 汪祝芬人民陪审员 余书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