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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亮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望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余四庆,局长。被执行人:刘亮权,男,1974年生,住望江县。申请执行人望江县卫生局因被执行人刘亮权不履行望卫医罚字(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江县卫生局申请执行的由其于2013年7月5日所作的望卫医罚字(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彤代理审判员  汪祝芬人民陪审员  余书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