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于金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511号申请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和。被执行人于金强,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于金强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133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于金强应支付申请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案款97836.0元,现因被执行人于金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浏民初字第1338号裁判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余园静二0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