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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于金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511号申请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和。被执行人于金强,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于金强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133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于金强应支付申请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案款97836.0元,现因被执行人于金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浏民初字第1338号裁判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余园静二0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