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杨志华与殷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志华,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杨志华,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殷超,男,汉族,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殷超名下的轿车一辆予以保全7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殷超的轿车一辆,车号:鲁QTXX**。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新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