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文志纯、文小平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志纯,文小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文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00221号原告文志纯。委托代理人柏振伍,男,194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文志纯的丈夫。原告文小平。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廖建华,女,区长。委托代理人陈飚,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英。第三人文奇云,原告文志纯、文小平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文奇云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交本院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文志纯、文小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志纯、文小平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志纯、文小平负担。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杨立辉人民陪审员 周宝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