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雯凯与孙爱花、徐文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雯凯,孙爱花,徐文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李雯凯。委托代理人乔振平,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爱花。被告徐文祥。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504室。负责人陈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朋霞,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雯凯与被告孙爱花、徐天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雯凯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晓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