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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西安昊辉工贸有限公司、西安金熠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西安昊辉工贸有限公司,西安金熠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5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中路北段*号。代表人,郜李徽,主任。被执行人西安昊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北柳巷太和广场1幢1单元10519室。法定代表人,叶大煌,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西安金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A座11楼。法定代表人,风子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西安昊辉工贸有限公司、西安金熠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西安昊辉工贸有限公司、西安金熠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斌执行员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