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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福奇诉松原市正阳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奇,松原市正阳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刘福奇。被告松原市正阳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奇诉被告松原市正阳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0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志忠代理审判员  孙恒斌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