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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姚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扶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诉字(201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扶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某提起上诉。2013年11月1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宝刑二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书:1、撤销风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书;2、发回扶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3年11月21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拴恩审 判 员 杨总纲代审判员 张军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武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