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涉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农民,涉县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职工,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