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稳净与闪育成、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稳净,闪育成,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658号原告王稳净被告闪育成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稳净被告闪育成诉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审判长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