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少民初字第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户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少民初字第05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明振,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户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户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拥军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人民陪审员 左大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翟朔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