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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少民初字第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户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少民初字第05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明振,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户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户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拥军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人民陪审员  左大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翟朔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