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临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因赌博输了钱后,为了诈骗他人钱财,在其已婚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到桂林市甜蜜婚介所以假冒的“奇峰镇部队(53013)部队)副连级干部”的身份登记征婚。其在婚介所获知被害人李某的信息后,联系了李某。尔后,被告人陈某冒充53013部队副连级干部的身份与李某假谈恋爱并许诺与李某结婚。2006年4月至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临桂县临桂镇等地以“买摩托车”、“骑摩托车撞伤人需要赔偿并要请客吃饭”、“投资做生意”、“升职送礼”等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借钱,先后多次诈骗李某人民币41000元,并写了六张借条给李某。被告人陈某在此期间还编造“集资建房交订金”、“买手机”等事实,向李某借了人民币现金3900元。2007年11月,被害人李某获知被告人陈某的假军人身份后,被告人陈某便将手机号码更改,与被害人李某失去联系。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在临桂县虎山路春城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将骗取的现金用于游戏机赌博,并全部输掉。综上,被告人陈某共诈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现金44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代退还了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石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据、借条及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还了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为赌博而诈骗,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为赌博而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慧珍人民陪审员 唐振国人民陪审员 黄日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欧阳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