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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南贝村一组。身份证号610523197805212025。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身份证号61212777101022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