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南贝村一组。身份证号610523197805212025。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身份证号61212777101022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