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法执字第8号申请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阆中市新村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王虎,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德昌,男,该社二龙分社主任。被执行人赵某甲,男。申请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1月10月26日作出(2011)阆民初字第211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中,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赵某甲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1759元(账号为88130110296328758)。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某甲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8130110296328758)上的存款1759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