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85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汉滨区关庙���王山村。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安康市人,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离婚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了(2011)安汉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二、婚生子刘定心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原告李某某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的情况下随时探望。三、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刘某某所有,被告刘某某支付10万元财产折价款给李某某。(领取调解书时支付1.5万元现金,协助李某某收回债权3.5万元;下余5万元在调解书生效两年内付清)四、婚后共同债务由被告刘某某负责清偿。五、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江北广景花园住宅一套归刘某某和刘定心共同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调解书逾期后,刘某某未能自觉给付李某某5万元,原告李某某遂���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如下:被申请人刘某某给付李某某现金1万元(已给付)下余4万元从2014年元月起,每月给付人民币1000元,至给付完毕为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规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3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申请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