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姚王君与周广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王君,周广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姚王君,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周广君,男,1947年1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姚王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姚王君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忠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