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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4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周宏与凌泽忠,曾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凌泽忠,曾富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695号原告周宏。委托代理人陈世林,璧山县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凌泽忠。被告曾富菊。原告周宏诉被告凌泽忠、曾富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宏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泽忠、曾富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周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青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