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4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周宏与凌泽忠,曾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凌泽忠,曾富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695号原告周宏。委托代理人陈世林,璧山县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凌泽忠。被告曾富菊。原告周宏诉被告凌泽忠、曾富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宏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泽忠、曾富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周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青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