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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监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徐州金话筒导游管理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徐州市旅游局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金话筒导游管理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徐行监字第004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州金话筒导游管理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卫平,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徐州金话筒导游管理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徐州市旅游局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云行诉初字第004号行政裁定。徐州金话筒导游管理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徐行诉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徐州金话筒导游管理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徐州金话筒导游管理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依法确定的经营资格和导游管理培训服务的经营范围,依法具有开办导游培训业务的主体资格。徐州市旅游局对申请再审人作出两次行政答复,明确对申请再审人依法要求开展导游培训业务作出“市旅游局不作授权”和“对贵公司不作任何授权”,申请再审人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无不当。2010年6月申请再审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与2013年3月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新的事实和诉求的理由不同,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曾于2010年7月以徐州市旅游局未授权其开办导游培训业务为由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云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徐行终字第15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于2012年再次向徐州市旅游局提出开办导游培训业务的请示,被拒绝后,再次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人的行为属于重复起诉,因此,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维持原裁定是正确的。综上,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州金话筒导游管理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德祥审判员  闫建民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