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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李祖安,李燕玲,东莞市雍景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住所地为东莞市洪梅镇建设路(与环萦路交汇处)。负责人:王晓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梦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黎对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祖安,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燕玲,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东莞市雍景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桥东路雍景房地产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伦炳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莞案字第2638号裁决申请执行李祖安、李燕玲、东莞市雍景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祖安名下有位于东莞市洪梅镇黎洲角村迎宾大道南雍景家园6幢2单元806房屋一套。本院认为,为了方便执行财产的控制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以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宜交由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管辖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2638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108号案作销案处理。本院将相关案卷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审���长陈东超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