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厦门凯富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凯富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77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凯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大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李长强。关于厦门凯富贸易有限公司诉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81510元及从2013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申请人厦门凯富贸易有限公司,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40元。因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厦门凯富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得款用于支付被执行人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系列案。申请人执行人厦门凯富贸易有限公司按债权分配得款项为30032.85元,被执行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仍欠申请人厦门凯富贸易有限公司款项51477.15元及利息。另经查房产、土地、车管和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7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志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