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0-07-02
案件名称
贾二刚与曹瑞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贾二刚;曹瑞东
案由
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清民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贾二刚(小名肉三),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南尹村农民。被执行人曹瑞东,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南尹村农民,住清徐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2013)并民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了贾二刚与曹瑞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被执行人曹瑞东及其妻子时秀萍名下的存款,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瑞东及其妻子时秀萍(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18449.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俊刚审判员 刘全海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