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32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云飞与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飞,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3281-2号原告:李云飞。被告: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飞与被告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李云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