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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32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云飞与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飞,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3281-2号原告:李云飞。被告: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飞与被告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李云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