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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道坤与五河县张集粮站、五河县粮食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坤,五河县张集粮站,五河县粮食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2265号原告:张道坤,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张集粮站,住所地五河县。被告:五河县粮食局,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吴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坤与被告五河县张集粮站、五河县粮食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坤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道坤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代理审判员  刘 赟人民陪审员  刘传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莲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