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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封民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封民初字第01731号原告:范某,女,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志立,男,1983年11月2日生。被告:李某,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原告范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志立、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2011年8月18日原被告在封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再婚。被告不珍惜这次婚姻,一错再错。2012年10月30日生育男孩李XX,双方经常生气,被告多次对我殴打。被告家人还对我母亲殴打,王村乡派出所、城关乡派出所还处理过,被告将我们的孩子多次扔在我家门口,还对我殴打,我报警了,派出所让通过法院解决,我们的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婚前财产被子6条,床罩两套。为了解除这不幸的婚姻,无奈起诉,望法院判决:1、离婚。2、婚生孩子抚养权由法院判决。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返还婚前财产。5、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共同财产是我的,电动车一辆、被子6条、做九时的被子2条及饮水机都是我的财产。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如果离婚,婚生儿子由谁抚养3,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如果有,如何分割。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2、保证书一份,证明双方因生气感情破裂。3、户口本一份,证明婚生孩子李亚飞2012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2011年8月18日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10月30日原被告儿子李CC出生。被告曾于2012年10月18日向原告范某写下保证书一份,保证书中被告保证听原告的话,不再惹原告生气。原告婚前财产有电动车一辆、被子6条、做九时的被子2条、饮水机一台。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面包车一辆,没有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孩子年龄尚小,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长春审判员  鲍丽霞陪审员  贺学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洪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