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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邓卜红与程修云、杨有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卜红,程修云,杨有化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卜红,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修云,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原审被告:杨有化,男,汉族,住涡阳县。上诉人邓卜红因与被上诉人程修云、原审被告杨有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卜红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卜红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卜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44元,各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邓卜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