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桂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芝,孔德利,谢军,付长江,闫岩,谢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芝,农民。被执行人孔德利,农民。被执行人谢军,农民。被执行人付长江,农民。被执行人闫岩,农民。被执行人谢正林,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桂芝、张秀伶与被执行人孔德利、谢军、付长江、闫岩、谢正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8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7730元,诉讼费4200元,执行费197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