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中民二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与被上诉人金昌市万润商贸有限公司、王晓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金昌市万润商贸有限公司,王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与被上诉人金昌市万润商贸有限公司、王晓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金中民二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花,女。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兴明,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少斌(曾用名张清旭),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昌市万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马家岸子村一组074号。法定代表人张小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华,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与被上诉人金昌市万润商贸有限公司、王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王希望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禚召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