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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民二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与被上诉人金昌市万润商贸有限公司、王晓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金昌市万润商贸有限公司,王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与被上诉人金昌市万润商贸有限公司、王晓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金中民二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花,女。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兴明,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少斌(曾用名张清旭),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昌市万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马家岸子村一组074号。法定代表人张小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华,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与被上诉人金昌市万润商贸有限公司、王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上诉人张明花、金兴明、金少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王希望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禚召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