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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程永杰与杨建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616号程永杰诉杨建春租赁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新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659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建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永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新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建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永杰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