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与甘幼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甘幼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办公商铺80卡,组织机构代码75564321-5。代表人:陆燕平。委托代理人:陈艺金、陈科,均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幼伦,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甘幼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 判 长 周 逵代理审判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邬瑾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浚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