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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生明诉被告张永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明,张永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李生明。被告张永昌。委托代理人方星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明诉被告张永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明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免交,退还原告李生明。审 判 长  樊世刚审 判 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高发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