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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26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XX飞与韦敬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韦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619-2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荣县。法定代理人虞琳,女,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韦敬玉,男,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申请执行人XX飞与被执行人韦敬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少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敬玉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71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