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3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李某诉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12)安许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牛某银行存款叁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向东陪审员 王庆林陪审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秀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