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陶有实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有实,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100-1号申请执行人陶有实。被执行人陶海。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陶海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海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立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