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天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周桂蓉与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蓉,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蓉,女,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现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法定代表人郭万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朝天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的按揭贷款保证金65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