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2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88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理、郭仁浩。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光辉审判员 孟 杰审判员 芦雅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