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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30

案件名称

陈德跑与陈仁亮、方光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德跑;陈仁亮;方光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667号原告:陈德跑。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陈仁亮。被告:方光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跑与被告陈仁亮、方光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跑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德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陈德跑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