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30
案件名称
陈德跑与陈仁亮、方光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德跑;陈仁亮;方光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667号原告:陈德跑。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陈仁亮。被告:方光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跑与被告陈仁亮、方光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跑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德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陈德跑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