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诉被告武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葛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武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安葛某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建平承担。审判员 王学杰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书记员 霍 丽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