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申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彭学杰申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学杰;周游;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申字第114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彭学杰,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游,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红,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负责人:史克顺,社长。再审申请人彭学杰因与被申请人周游、第三人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大臧村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8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学杰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彭学杰未能实际经营废坑,进而认定彭学杰主张协议未能履行造成的损失没有证据支持,属于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并依据相关法律认定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彭学杰主张其自承包废坑之后,对其进行了相关的修缮和加固,并一直经营养鱼、种植树木等活动,但是并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根据卫星航拍图、相邻地块经营者证言、现场勘察视频等证据,认定本案诉争地块一直没有经营,并且没有彭学杰投资建设的设施或地上物,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均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续订承包合同。彭学杰非大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大臧村集体土地,必须经过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镇政府批准。彭学杰与周游之间签订的《转租协议》没有经过村民民主投票程序,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且大臧村合作社和北臧村镇政府明确不予同意。一审判决据此判决该《转租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彭学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学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永才审 判 员 吕 娅代理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