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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巍与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巍,吴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李巍,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马春,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女,1968年10月生,汉族,个体户。原告李巍与被告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园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敏因重病长期在杭州住院治疗,无法到庭,亦没有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其因病死亡后,本案依法中止审理,并要求原告提供其继承人信息,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提供了被告吴敏的继承人的信息,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经邮寄及其他方式多方联系未果,并经实地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吴敏的继承人不明确,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以在查实吴敏的继承人准确住址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林代理审判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陆裕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