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贺芳玲、贺琳与张菊兰、刘利红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芳玲,贺琳,张菊兰,刘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78号申请执行人贺芳玲,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贺琳,女,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菊兰,女,194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利红,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芳玲、贺琳与被执行人张菊兰、刘利红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芳玲、贺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306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10306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贺芳玲、贺琳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