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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安徽尔格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戴履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15号原告:安徽尔格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戴履财,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尔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戴履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尔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尔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陶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