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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初字第4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初字第4167号原告:孙某某,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某,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