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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初字第5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三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三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静民初字第5356号原告天津市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奥国际公寓D座301。法定代表人高恒谦,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进元,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天津三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管耀强,经理。原告天津市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三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俊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恒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进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管耀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协议。该协议为桩基工程,并约定了桩型和工程量及单价,总价格款为2818274元。原告在即将完工之时,被告由于资金等原因造成停工。2012年1月16日经双方协商按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总价款为2413194元,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给付1000000元、2012年9月19日给付200000元,尚欠原告本金1213194元及利息144425.87元,合计1357619.87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予给付,故此成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工程款1213194元及利息144425.8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津三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一份,协议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桩基工程;工程地点为静海开发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静霸联络线与七号路交口;工程内容为14号楼桩基图纸全部内容;合同价款为2818274元;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包工包料;工程质量标准:确保该工程一次性质量等级达到验收天津市合格标准;工程款支付:按完成量验收合格支付50%,基础完工后支付30%,余款按楼栋号竣工一次性支付;合同工期自2011年9月14日至2011年11月18日。协议对其他内容亦作了详尽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1年12月5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天津市联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工程量签证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于2011年12月10日撤场,余下工程原告未施工。2012年1月16日就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单原、被告加盖公章确认,结算单内容为:车间1、2、3打桩549根,12627米;检测楼、试桩184根,3264米;结算价格为2413194元。之后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0元、2012年9月19日给付工程款200000元,下欠工程款1213194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交2011年9月20日施工协议一份、2012年1月16日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单一份、工程量签证清单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政策,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不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撤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撤场后就已完成工程量双方在结算单上确认价款2413194元,之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合计1200000元,该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书面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确认。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13194元,被告应予给付,并支付不予付款的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三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213194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2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被告天津三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李金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