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申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3-12-24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6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佃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冬,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雨林,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玉,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治平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代理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蒋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