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亚英与莫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英,莫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梁亚英,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现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547。委托代理人蒙江燕。被告莫文杰,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837。原告梁亚英与被告莫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蒙江燕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莫文杰向原告梁亚英借款10000元整,剩5000元整没还,但被告一直用多种借口不还钱。原告家人向被告打电话追回尾数,但被告不但不还钱,还要用恐吓语言吓原告。原告怕被告因追钱的事件,被告打,先向法院求助起诉,追回剩下5000元钱。故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偿还原告的利息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借款不属实,涉案借据上我的签名是在我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当时原告带着一大帮人到我处闹事,并威胁我说要带黑社会来扫荡我的铺位,我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名的,我的铺位在禅城区货站路7号洲际芒果公司。当时我答应给原告的5000元不是还债,而是给原告的补偿费用,要求就是原告不要再骚扰我和我的亲友,但是原告在拿到有我签名的借条之后还是不停的发短信给我和我的家人,并到处散布谣言说我欠原告5000元,所以我不会支付涉案5000元给原告。借条上说我已经支付过5000元也不属实,我没有支付过。借据上的内容也是自相矛盾,上面写我2012年7月3日借过原告的钱,我要求原告拿出原始的借据。我和原告的女儿即现在的代理人蒙江燕原来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双方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我和蒙江燕离婚的时候,蒙江燕已经拿走了夫妻共同存款,但10来万元的债务都是由我一个人承担。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居住证申请表、证明、被告的广东省居住证(各1份,复印件)、铺位租赁合同(2份,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南海已生活满一年。2、2014年7月27日借据(1份,原件,已收),证明2012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7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催讨借款,被告不同意偿还10000元,原告考虑到被告经济条件不好,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只偿还5000元,剩余的5000元予以减免,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上述欠款。3、承诺还款的录音一份(录音光盘原件一只)。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对原告举证1无异议。对原告举证2不予确认,借据上的签名是被告签的,但被告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我要求原告提交2012年7月3日的原始借条。被告对原告举证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声音是被告的,当时被告讲“你当我讲过是废话吗”(意思是之前被告讲过蒙江燕不能再影响被告及家人的生活,但蒙江燕在被告写下借条后一直骚扰被告及家人);另外,被告还讲过,要求蒙江燕向其曾经骂过的每个人道歉,被告就还款给原告,之后就挂了电话。诉讼中,被告没有证据提交。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举证1-3,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综合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在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名并交给原告,确认:“现有莫文杰向梁亚英借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备注:其中借据原件显示“10000”被用钢笔划去,另手写“5000”),莫文杰于2012年7月3日拿到梁亚英的借款,期限暂订为一年,利息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如借款人未能在核定的时间内还款,此借据继续有效;债权人有权没收莫文杰等额的财产(房产、汽车、经营所得),欠款人莫文杰无条件接受并协助债权人过户,一直到欠款人莫文杰连本带息还清余款为止,借款人于2014年7月27日继签此借据,特此证明;借款人莫文杰,2014年7月27日”。另外该借据原件上有案外他人手写备注“实际还款5000元整,最迟于2014年7月29日还清”。庭审中,原告确认:2012年7月3日实际出借借款当日,被告当时没有写借条。2014年7月27日,原告和被告协商的时候,被告不同意偿还,还说要和蒙江燕一人一半各承担5000元才会答应签涉案借条,故原告让步,同意被告只偿还5000元,故签订了涉案借条。写2014年7月27日的借据时有蒙江燕、梁亚英、梁亚英配偶、梁洪源在被告的店铺内。借据中,除了被告的签名和被告的手印外,其他手写内容都是其他的债主帮忙写的。借据上的手印都是被告的手印。蒙江燕与被告之前的夫妻关系与本案无关,本案是梁亚英和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梁洪源也是被告的债主,梁洪源之所以威胁被告是因为,被告当时在店铺内砸东西、摔东西,梁洪源怕被告伤害到蒙江燕就拦着被告说:“你这样不想还钱的人我见多了,我认识的人很多,见过的世面的人很多,你这样的人我不会怕你的,我认识很多黑社会的人,我不想把事情扩大,大家都是朋友,我今天来不是来打架的,而是来协商的”;为了这个事情,蒙江燕的父亲为了接被告砸的电饭煲手都受伤了,被告还砸了很多东西,包括凳子、桌子、碗等,还短信电话威胁蒙江燕说如果其下次再带其父母过去他那边就杀蒙江燕。庭审中,被告认为:梁洪源实际说的比原告代理人刚刚复述的话还要狠,所以我才签了借条。写借据当时我这一方只有我一个人在场,且梁洪源在场的时候还说他以前是经营酒吧的,认识很多黑社会的人。另查,起诉状上的签名是蒙江燕代原告签的“梁亚英”。授权委托书上“梁亚英”的签名,蒙江燕认为是梁亚英签名。梁亚英后到庭对蒙江燕在起诉书中的签名予以追认。经本院核实,被告与蒙江燕于201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12年7月26日到四会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四会民政局备案的由被告与蒙江燕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确认,双方于201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感情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不和,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一、子女安排:无;二财产分配:无;三、债务安排:无。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存在借款关系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理由是:首先、原告前后陈述自相矛盾。在起诉书中,原告陈述“被告莫文杰向原告梁亚英借款10000元整,剩5000元整没还,但被告一直用多种借口不还钱”,意思是被告曾经还过5000元,还剩下5000元未还。但在举证中又称“2014年7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催讨借款,被告不同意偿还10000元,原告考虑到被告经济条件不好,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只偿还5000元,剩余的5000元予以减免,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上述欠款”,意思是被告并没有归还5000元,而是原告减免了被告5000元的债务。两处陈述自相矛盾。其次、按原告在辩论中的陈述,梁洪源曾经威胁原告,故被告写下该借条,该借条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次、原告的女儿蒙江燕与被告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7月26日到四会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而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肯定是在前双方已产生矛盾且酝酿已久才会离婚,而原告据以起诉的借条记载的借款发生时间与原告与蒙江燕离婚的时间均在同一个月内,前后相差23天,按常理原告的女儿已与被告发生矛盾,原告不可能借款给被告。第四、原告的女儿蒙江燕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也没有提及到该借款,按常理,被告向蒙江燕的母亲借款,蒙江燕不可能不知道,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确认无债务安排。最后、民间借贷要以实际给付款项,借款合同才成立。原告在庭审中确认,2012年7月3日向被告出借款项时,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虽然其基于原来的亲戚关系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也有可能,但原告在其女儿与被告离婚时也没有要求被告归还,也不符合常理。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曾经承诺付5000元给原告,条件是蒙江燕不再骚扰被告,至于被告承诺给付款项5000元的条件是否成就,原告可另行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亚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