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洪福、邱伟、邱涵琳与被执行人邱建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洪福,邱伟,邱涵琳,邱建辉,孙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192-2号申请执行人:邱洪福,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邱伟,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邱涵琳,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邱建辉,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第三人孙丽丽,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洪福、邱伟、邱涵琳与被执行人邱建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孙丽丽与被执行人焦建辉系夫妻关系,且与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孙丽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孙丽丽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和被执行人焦建辉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本金119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执行费用80元,由被执行人孙丽丽和焦建辉共同交纳本院。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家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